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10日)
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202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赋予江苏“四个走在前”“四个新”的重大任务,都将科技创新放在首位。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本底、本务、本源,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走在前”,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
一、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先进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代表一种生产力的跃迁,是生产力向更高级、更先进的质态演进的过程,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是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产物。要深刻认识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深刻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脉络、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脉络。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发展和培育壮大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023年12月,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一个重要决策出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强调“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从提出、部署到实施的过程,标志着我们党对生产力的认识实现了又一次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为我们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新质生产力,起点是“新”,关键在“质”,落脚于“生产力”。“新”包括“新、高”两重内涵,“新”指的是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新赛道、新动能、新优势;“高”指的是质量高,主要是高效能、高效率、高质量。“质”是物质、质量、本质、品质。“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从具体内容来看,新质生产力包括技术革命、资源配置、产业转型三个重要环节。
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江苏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成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推进紫金山实验室承担移动信息网络等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争取太湖和钟山实验室纳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加快建设苏州实验室和云龙湖实验室。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引领性发展,加强环太湖、南京、徐州“三大科创圈”建设。完善科研任务“揭榜挂帅”“赛马”制度,围绕新领域新赛道部署40项科技重大攻关、80项前沿技术研发项目。健全技术转移体系,推广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经验,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质优。质优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要求,主要体现在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质量效益要稳步提升,产业结构要调整优化,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要保持在合理区间。近年来,江苏聚焦“1650”产业体系建设,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实施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行动,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高标准建设10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16个省重点集群,着力构建新型电力装备等世界一流、高端装备等国际先进、航空航天等全国领先的集群方阵。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深入实施传统产业焕新工程。持续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生物制造、智能电网、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坚持以未来产业开创产业未来,围绕前沿技术、示范企业、科创园区、应用场景、标准规范等展开部署,开辟未来网络、量子、生命科学、氢能和新型储能、深海深地空天等未来产业新赛道。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围绕50条重点产业链,实施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深入实施“筑峰强链”企业培育支持计划,争创一批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新创一批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新质生产力的本底是绿色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要提升含“新”量,还要提升含“绿”量。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以绿色发展的新成效不断激发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循环经济体系、绿色产业集群、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当今时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最有潜力、最有前途的发展领域,可以形成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江苏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革新传统设计、制造技术和生产方式,着眼于过程低碳化、产业循环化、产品绿色化等重点方向,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化转型。做强绿色制造业,突出生产载体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和生产管理数字化,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传统产业绿色化水平,实施钢铁、石化、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发展绿色服务业,培育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模式和新业态,着力提升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商贸流通主体,实现物流供应链的绿色低碳发展。壮大绿色能源产业,稳妥推进近海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打造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因地制宜多形式促进光伏系统应用,积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和沿海地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动力及储能电池、新型电力装备等绿色能源产业。
打造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发展高效生态绿色产业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绿色生产力的基础工程。构建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旨在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推动可持续发展。绿色转型不仅是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的有力手段,也赋予产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江苏积极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生产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绿色供应链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大力培育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绿色经济新动能新优势,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建设一批绿色环保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大型绿色环保领军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着力打造“10+X”未来产业体系,前瞻布局虚拟现实、增材制造、量子通信、氢能、固态电池等未来绿色产业,探索发展面向碳中和的二氧化碳低成本捕集、生物转化、液化驱油、矿物封存、有机化学品和燃料制造、高值无机化学品生产等零碳负碳技术产业。
优化经济政策工具箱。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用最少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经济社会效益,需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以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强大的内生动力,为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江苏积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6+13”政策体系,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工具箱,推动形成多方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发挥绿色金融的牵引作用,持续扩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积极构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引导更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促进绿色金融市场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市场等实现联动发展。
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通过观念引导、消费模式创新、加强社会治理等途径,增强公众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推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节水节电和垃圾分类,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和绿色健康生活的时代风尚。江苏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绿色低碳基础知识,培育全民加强节约意识和习惯,深化绿色家庭、绿色学校创建行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等绿色产品,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汽车、家电、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节能节水器具,减少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物品使用,倡导步行、公交和共享出行方式,在衣、食、住、行各方面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三、新质生产力的本务是革新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能脱离生产关系的变革。要大力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企业和基层活力。要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要加快要素资源跨境整合配置,助力江苏打造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既是发展命题,也是改革命题。要用改革打开新质生产力的新赛道,充分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将改革作为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重要抓手。江苏以“为全国发展探路”的自觉,积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准确把握“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性特征,推动重点改革联动突破、配套改革同向发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率先探索、示范带动,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结构性短板和制度性约束。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聚焦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实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推进要素市场化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资源要素高效流动、高效配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入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举措,增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培育一批标杆民营企业。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江苏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吸引力、影响力与带动力。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持续开展“走进跨国公司总部”行动、外资补链延链强链行动和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三年行动。全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深度开展“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打好“促稳”组合拳,跑出“提质”加速度。在制度型开放上力求更大突破,深入开展江苏自贸试验区实施提升战略三年行动,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重大平台的联动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创新。深化共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扎实推进丝路贸易促进、重点合作园区提升两大计划。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打造“一企来办”综合服务体系。
四、新质生产力的本源是人才生产力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决定力量和动力源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归根到底有赖于人的发展,因为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生产活动的承担者。人才是第一资源,新质生产力的本源是人才生产力,因而培养造就一大批与现代科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完善人才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江苏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积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创新实施“十百千万”人才计划,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重点聚力推进五个“百”工程,包括“百花齐放”的人才培养工程,让博士后“聚”起来,让工程师“强”起来,让技能人才“多”起来;“百川归海”的人才招引工程,加大高校毕业生留苏来苏力度,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力度;“百计千谋”的人才攻关工程,紧扣产业链技术链“卡脖子”环节,引导保障各类人才承担关键共性攻关任务,实现“出人才”与“出成果”相统一;“百舸争流”的人才评价工程,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更有成就感、获得感;“百分满意就在身边”的人才服务工程,努力为人才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深化推动人才协同攻关人才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研究拟定人才协同攻关人才特殊调配办法,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调集人才组建攻关团队。出台省级事业编制“周转池”管理办法,精准支持重点科研单位、重大项目平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畅通科研端与产业端的人才“旋转门”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实施人才放权松绑改革攻坚专项行动,探索建立科研端和产业端互认互通的科研评价机制,促进科技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间流动,为全国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提供新路径。
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优化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江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最新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培养贴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际,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和多元应用场景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精准优化学科专业布局,超过一半的江苏高校品牌专业与江苏“1650”产业体系密切相关,近一半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持续开展教育界与产业界对话对接系列活动,扎实推进千亿级产教融合联合体等十大“标杆项目”建设,实施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卓越一流工程师等重大人才计划,立项建设100个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100个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新增2所高校获批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单位。坚持人才引进培养“双轮驱动”,精心组织实施“双创计划”“333工程”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快培育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打造重要的原始创新策源地。深入实施部省共建“技能江苏”专项行动,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起点实施“江苏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国家级、省级综合性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着力增强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力,把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主攻方向,在人才自主培养上提升新能力,在科技自立自强上作出新贡献,在教育开放合作上打造新高地,为全国优化人才培养提供新模式。
健全收入分配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江苏不断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强化知识、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导向。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企业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探索实行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折价、股权期权激励等科技人才激励方式。取消以高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比例限制,提高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中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构建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重视数据要素的产权保护、分割和收益,促进与其他要素自由组合赋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建立完善数字税收支持、数字人才津贴、数字技术科技奖励等数字劳动贡献的支持政策及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强重点集群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探索实施“双15%”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地区对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完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用好用足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提高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待遇水平,为全国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新经验。
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力量
新华社
(2024年6月30日)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
百年党史,波澜壮阔。众多革命圣地、红色旧址、革命历史纪念场所,见证了决定着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时刻,留下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足迹。
“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要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尊重历史事实,准确评价历史,正确学史用史。
——2021年6月25日,习近平带领中央政治局同志
在北大红楼参观“光辉伟业 红色序章—北大红楼与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主题展”时指出
我们党的全部历史都是从中共一大开启的,我们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
——2017年10月31日,习近平在上海瞻仰中共一大会址时指出
上海党的一大会址、嘉兴南湖红船是我们党梦想起航的地方。我们党从这里诞生,从这里出征,从这里走向全国执政。这里是我们党的根脉。
——2017年10月31日,习近平在浙江嘉兴瞻仰红船时指出
回想过去那段峥嵘岁月,我们要向革命先烈表示崇高的敬意,我们永远怀念他们、牢记他们,传承好他们的红色基因。
——2016年2月2日,习近平在江西吉安瞻仰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时指出
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019年5月20日,习近平在江西于都参观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馆时强调
我们要运用好遵义会议历史经验,让遵义会议精神永放光芒。
——2015年6月16日,习近平在贵州遵义参观遵义会议会址和遵义会议陈列馆时指出
延安革命旧址见证了我们党在延安时期领导中国革命、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光辉历程,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每次来都温故而知新,受到深刻教育和启示。
——2022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陕西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指出
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就是要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2015年9月3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决定事业兴衰成败。只要我们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就能拥有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强大力量。
——2022年8月16日,习近平在辽宁锦州考察辽沈战役纪念馆时指出
我们缅怀革命先烈,为的是继承他们的遗志,发扬他们的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他们用生命和鲜血开辟的道路上不懈奋斗、永远奋斗。
——2017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江苏徐州参观淮海战役纪念馆时强调
对中国革命战争史要学而时习之,珍惜来之不易的红色江山,发扬革命传统,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
——2024年2月2日,习近平在天津考察平津战役纪念馆时强调
淮海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都不能忘了人民这个根,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
——2022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安徽合肥参观渡江战役纪念馆时强调
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展望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
——2019年9月12日,习近平在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时强调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和平的胜利、人民的胜利。抗美援朝战争锻造形成的伟大抗美援朝精神,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必将激励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克服一切艰难险阻、战胜一切强大敌人。
——2020年10月19日,习近平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参观“铭记伟大胜利 捍卫和平正义—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主题展览”时强调
小岗村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看了让人感慨万千。实践证明,唯改革才有出路,改革要常讲常新。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时指出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2012年12月8日,习近平在广东深圳考察时强调
当年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延安,住窑洞、吃粗粮、穿布衣,用“延安作风”打败了“西安作风”。全党同志要把老一辈革命家和共产党人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好发扬好,勇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022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陕西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强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